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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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6:09:52 51人浏览

国家商标局此前发布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现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完善后的内容进行官方解答:

1.问: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标准的背景?

答:为落实《商标法》第四次修订,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10月制定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对判断商标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考虑因素予以细化。

为适应《商标法》的修订完善,坚决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总结新《商标法》颁布实施近两年来的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章,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审理的标准。

2.问:本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本章在起草时遵循以下几点思路:一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释义、适用要件、考虑因素和适用情形,并嵌入典型案例,增强指引性和说理性。

二是统一商标审查、异议、评审等审查审理实践,明确审查及审理各环节适用的考虑因素,实现标准适用一致性和个案原则的有机统一。

三是总结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经验,反映、巩固、确认和发展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最新工作成果。

3.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答: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4.问: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使用证据吗?如何理解本章中列举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两种例外情形?

答: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商标专用权采取注册取得原则,不以使用为前提。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一般并不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使用意图。

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指南》对上述两种行为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认定,但这一认可是有限度的,无论哪种情形申请商标都必须适量。超出合理且必要限度地大量申请无真实使用意图商标的过度防御、过度储备行为,尽管不以转让牟利为目的,但同样占用了大量商标和行政资源,也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依然可以依法认定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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